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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细
时间:2011-03-30 来源:转载 作者:llj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964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细
则》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校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自主选题、民主决策、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和体现前瞻布局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分管科技、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为副组长,科技、校办、人事、研究生院和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和经费的整体调控和统筹监管。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校科研业务费根据项目资助规模和资助性质,分为优秀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优秀青年教师基金、优秀新青年教师科研基金、摇篮计划、腾飞计划、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青年教师学术交流基金、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科研基地开放研究基金9类。
  第四条 优秀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团队规模为5-10人。申报条件是:
  (一)团队成员为我校各二级单位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海外引进或少数在海外进修1年以上的回国人员年龄不超过45岁。
  (二)团队项目应围绕学校、学院重点建设的学科方向,尤其是与资源环境结合的特色交*学科方向。
  (三)具有面向国际学科前沿或国家目标的科学选题。可望取得国际上有显示的科学成果,或高水平的技术发明,或形成被政府采纳的行业标准或建议。可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群体)项目。
  (四)具有较高水平和一定基础的研究队伍,有能够把握国际学科前沿和国家目标的学术顾问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资助期限原则上为3年,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申报条件是:
  (一)我校各二级单位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有围绕国际学科前沿或国家目标的自主选题。可望取得国内外有显示的科学成果或技术发明,以及形成被政府采纳的行业标准或建议。
  (三)申请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独立开展创新性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优秀新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资助期限原则上为3年,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申报条件是:
  当年进校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具体条件参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才引进工作的补充规定》(地大发〔20075号)执行。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将申请书报科技处审核。
  第七条 摇篮计划项目资助期限原则上为3年,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每年度15项左右。申报条件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才队伍建设“摇篮计划”实施办法》执行,由申请者向科技处提出申报。
  第八条 腾飞计划项目资助期限原则上为3年,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每年度支持5项左右。申报条件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才队伍建设“腾飞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资助期限原则上为2年,参照《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地大校办字〔200853号)管理办法申报,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申报。申报条件是:
  (一)在国际SCIEi刊物上发表SCI论文1篇及以上。
  (二)有围绕国际学科前沿或国家目标的科学选题。可望获得国内外有较高显示度的成果,冲击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
  第十条 青年教师学术交流基金按计划由单位根据需要派出,用于资助参加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重要国际会议优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每年申报2次,参照《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地大校办字〔200853号)管理办法申报,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参加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重要国际会议优先。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开放研究基金根据经费情况每年安排1次,用于资助没有专项经费的教育部基地和湖北省人文社科基地的开放基金。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优秀青年教师基金、优秀新青年教师科研基金、摇篮计划、腾飞计划不重复资助,获得新的高级别项目,已获得的项目自动结束,并按照要求结题。
  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优秀青年教师基金、摇篮计划、青年教师学术交流基金由科技处组织申报。优秀新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由人事处评审遴选,入选者按优秀青年教师基金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由研究生院组织申报,获批项目的申请书报科技处备案。腾飞计划由人事处负责组织申报,获批项目报科技处备案。科研基地开放研究基金由各基地组织申报,获批项目申请书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校人文社科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负责对各类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遴选,原则上需组织会议答辩。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第十六条 校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监督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展,负责项目执行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并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十七条 校科研业务费项目在正式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学校签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
  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成员、考核指标、最终成果形式、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校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年报与中期检查制度。
  每年31日前,项目负责人和学院应分别向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项目和单位受资助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第二年度下半年组织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向校科研业务费办公室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项目中期检查实行会议评审制。中期检查结果和执行情况报告将作为项目结题的原始材料。
项目执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做不合格、中止处理: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的;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无故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中期检查的。
  凡被中止的项目,由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校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十九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校科研业务费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校科研业务费以“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为使用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优秀青年教师基金、优秀新青年教师科研基金按二级单位分账管理,摇篮计划、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按项目分账管理。根据需要,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校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及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小型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不含住宿承包费)及市内交通费。
  (四)学术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该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七)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该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校科研业务费不提管理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支出和探亲性费用、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购置笔记本、数码相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常规设备,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若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拨后续经费、停止报销有关开支、撤消项目、追回专项资金等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批项目应按照经费计划执行,年度经费结余不得超过20%。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结题的项目净结余经费由校科研业务费办公室统筹安排用于新的校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校科研业务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到期前2个月内向科技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项目结题报告。逾期不能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3个月向学校申请延期,由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评价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和相应学科科研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校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题考核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按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
  (二)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三)具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科学道德,没有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优秀青年教师基金、优秀新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摇篮计划项目结题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团队按人均计算)。四个等级的绩效考核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同时满足二十七条(一)、(二)、(三)考核指标,并且最终成果形式为以下之一:
  1.以第一负责人获得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以及类似项目,“973”、“863”、重大专项、支撑计划以及类似的国家重大项目课题(二级)及以上的项目,或理工科获得5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获得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的。
  2.理工科在本领域排名30%以内(以ESI数据库为标准)或本学科排名前10的顶级刊物上发表SCI检索论文或国际刊物Ei检索论文、人文社科在国际期刊上发表《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或我校规定的A类期刊(按地大校办字〔200538号文规定)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国际权威出版社以署名作者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的。
  3.获得国际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或技术创新取得50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或技术发明或产品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由国际同行业专家评定);或特殊学科(体育、传媒、外语)取得在本领域国际上标志性成果的。
  4.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有获奖证书)的;
  5.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作为主持人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其研究成果为国家行政机构采纳的。
  (二)良好。同时满足二十七条(一)、(二)、(三)考核指标,并且最终成果形式为以下之一:
  1.以第一负责人取得与资助项目相关的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理工科获得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获得2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的。
  2、发表《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被或人文社科权威(B类)期刊(按地大校办字〔200538号文规定)上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学校重要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与编写在国际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的。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技术创新取得10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或技术发明或产品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由国内同行业专家评定);或特殊学科(体育、传媒、外语)取得在本领域国家级标志性成果的。
  4.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有获奖证书)的;
  5.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其研究成果为省级行政机构采纳的。
  (三)合格。同时满足二十七条(一)、(二)、(三)考核指标。并且最终成果形式为以下之一:
  1.争取到校外有经费支持科研项目的。
  2.发表学校重要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的。
  3.申请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技术创新取得1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特殊学科(体育、传媒、外语)取得在本领域省级标志性成果的。
  4.获得省部级科技三等奖(有获奖证书)的。
  5.项目成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不合格。不满足合格要求的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考核为上述标准达到人均一项,考核为相应等级。
  第二十九条 校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题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结题考核为优秀的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优先推荐高层次项目;凡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校科研业务费项目。
  特色团队项目考核为优秀的项目,直接延续到下一轮项目(年龄超出资助条件范围的作适当调整),可连续资助两轮;凡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责任人及完成不佳(参照项目标准不合格者)的项目组成员3年内不得申报校科研业务费项目。
  项目实施期间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所有,知识产权第一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第一作者为项目承担者,成果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the Special Fund for Basic Scientific Research of Central Colleges,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Wuhan))(或与其他项目联合资助)进行标注,否则考核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两年内继续提供项目研究后期正式发表或公布的成果,一并存档并作为项目管理和评估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类校科研业务费项目可根据该实施细则自行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并构成本实施细则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执行。

主题词:科研管理 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9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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