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地大 (汉)办发(2002)039 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科技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汉口分校、各院(系、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在2001年12月召开的全校科技工作会议深入讨论、审议的基础上,经校领导研究批准,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甲级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认真执行所印发的科技工作一系列管理办法,加大科技管理创新力度,同心协力,为实现我校科技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增强我校科技实力而努力奋斗。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繁荣我校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把学校学术活动纳入科技管理工作的正常轨道,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任务
第1条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各院(系、中心)学术活动、学生科技报告活动的协调和检查,组织全校范围的学术活动、学生科技报告活动,组织完成学校主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办统计和归档等工作。
二、学术交流活动的目的、内容和形式
第2条 学术交流是学科间交*联合的基础和前提。其目的是加强校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活跃学术气氛,交流科技心得,促进相互学习,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科技实力和学术水平,提高学校声誉和地位。
第3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要健康向上,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学术交流活动中要贯彻"双百"方针,允许争论,鼓励发表不同意见,鼓励不同学术思想的碰撞。
第4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包括学术Seminar、主题报告会、现场研讨会、一般讨论等等,内容可多可少;主题是开放性的,可大可小。新成果、新进展、新思路、新体会、新设想等等,都可以作为学术交流活动的主题。
第5条 学术交流活动中要大力培养新生力量,重视对业务上具有一定水平的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使他们迅速成长为学术上的骨干,并逐步成为学术带头人。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第6条 学校自2002年起,每年核拨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日常学术交流活动。此项经费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管理。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也要预列经费,积极支持本单位开展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学术交流活动制度
第7条 建立、健全学术Seminar制度。完善学校、院(系、中心)和教研室Seminar制度。校级Seminar活动由校学术委员会和科协组织,报告的主体是学校聘任的三级以上教授;院(系、中心)级Seminar活动由各单位的学术委员会组织,每年至少举办2场,内容应反映学科前沿动态,报告的主体是教授和博士生指导教师。教研室每月至少举办1次Seminar活动,研究生要参加教研室的Seminar活动。
第8条 各单位要做到学术交流活动有目标,有计划。各院(系、中心)在每学期前三周内讨论制定出本单位的学期学术活动计划,送科技处整理汇总并通报全校。
第9条 每年的学生科技报告活动由校团委、学工处和研究生院协同组织进行。
第10条 鼓励广大教师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向国内外学术刊物积极投稿,保持与国内外同行,特别是著名专家、学者在学术上的联系,邀请他们来校讲学、交流,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交流科研信息,促进学科发展。
第11条 由学校二级单位承办的各种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具体承办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月递交承办会议的申请报告,并做出经费预算及经费出处的说明,送科技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承办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第12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所获得的资料是学校搜集科技资料的重要途径。参加和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科技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学术活动总结和相关资料。重要的学术交流资料应在校档案室归档。
五、学术交流活动评价
第13条 学校将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纳入各院(系、中心)、各教研室及教师的年度考核体系。各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有记录,对于活动开展的效果应有评价。要对学术交流活动的质和量进行评价和统计,作为对院(系、中心)和科技人员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附 则
第14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管理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02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