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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细则
时间:2011-09-26 来源:转载 作者:佚名 点击:
索 引 号 010889595/2011-00365信息分类 其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发布机构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成日期/有效期 2011-08-17
名称 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细则
文号 关键词 细则,通知
语种 中文信息格式 text
内容概述
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新管〔2011180

各有关部门: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武新管〔2009174号)修订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集群形成,加快国家地球空间信息武汉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发展,充分发挥武汉地区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资源优势,培育一批行业骨干企业,抓住机遇做大做强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从事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是采用空间信息技术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生产、开发和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涉及地理信息相关的硬件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数据生产、系统集成、信息与技术服务等各个方面,既包括GIS(地理信息系统)产业、卫星定位与导航产业、航空航天遥感产业,也包括测绘和地理信息技术的专业应用,LBS(基于位置服务)、地理信息服务和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各类新兴技术及其应用服务

第四条 高新区在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下设立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在高新区投入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重点支持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技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本意见中所指的各种补贴和奖励,均在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获得国家和省、市产业化扶持资金的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项目,高新区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非初创企业)在武汉大学科技园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给付房租的50%、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初创企业(开业三年内)办公用房租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其实际给付房租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自企业入驻园区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

第七条 在高新区内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以上的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项目,给予其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的奖励。奖励从项目投资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安排预算执行,总额不超过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在高新区所缴税收的高新区留成总额之和。

第八条 境内外知名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或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对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提供土地,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九条 高新区内从事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分别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申请相关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对于新获得国家测绘甲级资质、国家测绘乙级资质、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和CMM/CMMI三级认证或以上的,每项认证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出口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以及从事离岸外包服务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以海关统计作为奖励依据。年出口创汇额达到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超过30%的,奖励5万元;年出口创汇额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万元;年出口创汇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超过15%的,奖励25万元;年出口创汇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各级奖励不累计享受。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形成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对其所主导制订的标准成为国际国内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领域标准的企业,在标准颁布实施后,按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20万和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及版权登记费用,在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后的实际支出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申请国际知识产权并正式获得授权企业每件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联合大学院所、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内设立国家级、省级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技术研发机构。(1)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技术研发机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技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面向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公用平台机构(如公用数据处理平台),经考核其实际投入和提供技术服务情况,每年按其实际投入的5-1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相关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协调、国际市场开拓、产业调研及统计等产业发展促进和企业服务工作,对其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设立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创业引导资金;“高新区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平台重点支持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项目;项目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年内提供全额贴息;对项目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中介机构,按项目融资的担保总额的6‰给予补贴;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具体办法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加大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具体办法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3551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09174号)不再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受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补贴或奖励申请;协调招商、发改、规划、建设、人事、知识产权、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落实和企业服务工作;负责监督与检查支持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统一编制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凡申请享受《实施意见》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

2、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在东湖高新区;

3、根据要求提供完备的证明材料;

4、以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或生产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

5、满足《实施意见》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技术、市场发展变化,以及国家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和国家地球空间信息武汉产业化基地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每年9月发布对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调整情况以及所需详细申报材料,集中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本形式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并提供原件备查。

1、申请第五条项目资金配套的企业,应提交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说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2、申请第六条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交纳的发票及其它相关材料。

3、申报第七条投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项目实施所需法规文件(工商、土地、环评、项目备案或核准等)、项目投资计划书、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凭据、年度审计报告、纳税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第十条资质认证补贴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包括与认证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顾问公司、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企业缴纳认证、认定费用凭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5、申报第十一条出口奖励的企业,应提交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出口及服务合同、海关报关单、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6、申报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奖励的企业,申请标准、国际知识产权奖励应提交标准颁布文件、主持标准制订证明文件(证书或证明)、知识产权授权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各类知识产权费用补贴由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东湖分局、湖北省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执行。

7、申报第十三条研发机构奖励的单位,应提交研发机构认定文件、研发机构发展情况及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

8、申请第十四条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的单位,应提交平台发展情况及规划,提供技术服务情况、建设平台及提供服务投入单据、企业对平台服务评价及其他相关材料。

9、申请第十五条补贴的单位,应提交年度工作汇报、服务企业工作材料及企业评价,各类活动方案及费用凭证,各类研究、统计成果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不再执行。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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