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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01-20 来源:财务处 作者:佚名 点击:

全校各单位、相关人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具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2016年1月1日起,武汉市地税局已经开始受理2015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若有同城多处取得收入,取得收入的每个单位均要提供,个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3.委托代理书(委托他人办理时需要提供)。

  上述资料自行下载打印(见附件下载)或前往财务处领取,持上述材料自行到武汉市洪山地税局申报,洪山地税局地点:武昌楚雄大道(康家建材广场旁)。

  四、相关责任

  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义务。财务处提供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仅证明义务人在我校取得年收入12万及以上的缴税情况,符合自行申报其它规定情形的由义务人自行获取相关证明,并直接到税务局申报。符合规定情形的义务人若未按期申报,或没有自行申报,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特别说明

  1.逾期申报会产生滞纳金,且会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2.若有同城多处取得收入,且多处年所得合计超过12万,可直接进行12万个税申报,不需要再单独进行同城多处申报。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是否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都需要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4.前往税务局自行申报时请备齐资料,如实填写完整申报表。

  5.咨询电话:学校财务处67885022,税收管理员刘虎87398165。

  特此通知。

  附件:

                          财 务 处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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