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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党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06-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
根据《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请各分党委(党总支部)及所有共产党员认真对照以下条款核定所需缴纳党费的额度,并认真执行。
一、在职职工党员党费计算方法
在职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足额交纳党费。
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补贴。
在职职工党员每月应缴纳党费额度为:
1、计算基数≤3000元的=计算基数×0.5%;
2、3000元< 计算基数≤5000元的="计算基数×1%;"
3、5000元< 计算基数≤10000元的="计算基数×1.5%;"
4、计算基数>10000元的=计算基数×2%。
二、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方法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O.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具体要求
1、请各分党委(党总支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缴纳党费的核定和收缴工作,学校将适时对各分党委(党总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党费缴纳标准自2016年1月起执行,已交党费不足部分请按现通知要求收齐补足。
4、各分党委(党总支部)至少每半年向学校缴纳一次党费,每年12月1日前务必将当年收缴党费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党委组织部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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