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5-09-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独资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建设,对差旅费开支进行加强和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教财司便函〔2014〕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地大校办字〔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在岗职工、工程项目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使用公司经费实施的国内差旅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差旅费的审批
  第四条 差旅活动必须经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差旅经费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差旅费。
  (一)出差人员使用公司经费出差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审批;
      (二)出差人员使用工程项目经费出差的,由该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差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总经理出差由公司总支书记签批。
  第五条 差旅经费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差旅审批职权,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并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的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第八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出差路途较
 
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或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出差的,所乘航班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燃油附加费可凭票据随城市间交通费一并报销。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出差的,在明确出差人员和人数(出差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法定核载人数),凭路桥费票据和出差时段的燃油费发票据实报销,由总经理签批。其中,报销的燃油费和路桥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因自驾车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租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需提供经费负责人签批的情况说明,并附租车合同和票据,方可报销。因租车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酒店、招待所等)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住宿费应与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再单独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其中出差地为青海、新疆、西藏的,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2。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九条 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各类会议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会议费需同参加会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会议组织方发布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可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八章 工程项目经费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 使用工程项目经费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标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凭票据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工程项目经费出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野外工程项目出差。
  (一) 工程项目出差工作地点在县级以下的城镇、村庄,或无人区、山区、极地、高原、高寒、沙漠等西北部艰苦地区,或海上作业的。
  (二)工程项目出差工作地点的大多数旅店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或自行搭建野外帐篷、临时用房的。
  第二十四条 野外工程项目出差须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工程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由二级单位对报销的工程项目项目确认并签字盖章,表格详见附表3。
  第二十五条 符合野外工程项目出差条件的,出差人员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抵达野外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发野外补助。
  第二十六条 野外工程项目出差的补助,实行定额包干,结余归己,超支不补。出差人员领取野外补助后,不再计发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野外工程项目出差的补助标准:
  (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的出差人员,按照300元/日包干计发野外补助。
  (二)一般出差人员(含学生)按照200元/日包干计发野外补助。
  第二十八条 若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工程项目经费出差,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有出差(工作)地相关单位证明,并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以及公司总经理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方可按出差实际天数计发各项补助。
第九章 有关差旅费报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结束后3个月内(以返程抵汉日期为准,遇节假日和寒暑假顺延)到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将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除工程项目出差外,出差时间超过15天的,需提供差旅经费负责人审签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票据时间在春节期间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均应在规定标准限额内报销,超出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可按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会议等相关活动,凭经费主管单位和邀请方签证的住宿证明(参见附表4),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代表公司与其他单位开展业务洽谈,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签证的住宿证明(参见附表4),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票据遗失情况的处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遗失,需提供由经费卡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并由总经理审批盖章确认,方能报销未遗失的单程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住宿费发票遗失,若无收款单位出具相关发票入账联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的复印件,则视同无住宿费发票,其余费用均不得报销。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出差补助,在执行过程中若涉及个人所得税,其税款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相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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