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地大校办字[2010]28号 学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1-03-28 来源:转载 作者:llj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学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年六月九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项目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科技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的规范管理,对提高科技项目申报质量,促进科技工作上水平、出效益,实现学校科技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牢固树立科技管理工作者为第一线科技人员服务,科技管理为科技服务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争取各类科技项目。通过严格、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产生一批高水平的创新成果,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增强学校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要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团结协作精神,为学校科技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充分发挥校、学院(课部)两级学术委员会对科技工作的决策咨询作用。科技处要经常听取学术委员会及各方面专家对科技工作和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制定和认真执行相关科技政策,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全校科技工作起到组织、协调、保障的作用。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类别

  第五条 依据项目来源将科技项目分为十类,我校为协(合)作单位的项目依据总项目的类别进行归类。

  1.国家科技部、发改委项目;

  2.教育部项目;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4.国务院各部门项目(地调项目单列);

  5.地调项目;

  6.省、市、自治区项目;

  7.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横向项目);

  8.国际合作项目;

  9.实验室项目;

  10.校自选项目。

第三章 科技项目申报管理

  第六条 科技处根据国家、部委及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校科技基础、特色和优势,制定学校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第七条 各学院(课部)在科技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依据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的申报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立项建议书或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处汇总和审查,并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签印上报。

  为保证各类自筹、配套经费项目的预算、决算顺利执行,凡有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承诺的科技项目申请,确须有自筹经费进行配套,虚假承诺的项目学校将不予上报。项目获得批准后,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须先到位,将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单独设立经费卡,再将到位经费入卡。如果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出现问题,学校将向上级部门申请撤项,国拨经费予以退回。如果是合作单位承诺的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督促合作方保证配套经费的落实和独立核算,并有合作方财务部门出具证明,否则将不下拨合作经费。

  第八条 对于要求限项申报的科技项目,科技处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将申报指标分配到相关学院(课部),由其确定人员报学校遴选后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跨学院(课部)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协调,聘请校内外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上报。

  第十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项目或共同承担研究任务,或承担横向项目,必须签定合作或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经费数目和拨款方式,成果及知识产权分享等。在合同书、协议书、设计书等文本材料中,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加盖学校合同章或公章。

  第十一条 在我校短期工作、学习(如合作研究、在职研究生、博士后等)的外单位人员,如以我校名义申报科技项目,必须确属工作需要,经我校指导教师同意并指定校内合作者,科技处审核批准后方能申报。项目获准后,若负责人离开学校,研究工作转由指定的校内合作者负责完成,成果产权属我校。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必须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对待项目申报工作,如有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下年度申请项目资格;触犯法律而引发的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自负。

第四章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国家、部委、地方及学校相关的科技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遵守各类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在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和学院(课部)、科技处、学校三级管理方式。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课题组成员按年度安排实施研究工作;学院(课部)要协助、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科技处要对项目实施起到组织、协调和保障作用;学校应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不断改善科技工作环境和实验技术条件,增加对科技工作的投入,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一经获准立项,科技处及时组织项目组建立项目档案案卷,项目结题后,项目组根据科技处和档案馆的要求进行归档,只有归档的项目才能对结余经费进行结转。

  立项时,项目负责人作为基本信息由科技处录入科研管理系统,一个项目只能有一名项目负责人。

  纵向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和排名以申请书、任务书、结题报告等上级部门批准后的材料为准,不得随意更改,人员中外单位人员和本校学生参与排名。横向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和排名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组成人员信息由项目负责人登录科研管理系统,必须在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录入。

  在研究过程中,只能追加项目组成员,不能修改原项目组成员的排名。研究时间结束后,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研究情况最后一次修改项目组成员,应在研究结束一个月内完成。

  以上项目信息一旦确定,一般不再修改,并将作为职称评定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各学院(课部)完成每年度各类项目年报、结题项目总结报告,负责汇总完善、填写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加盖校领导印章及学校公章后,按时上报相关部门。会同财务及审计部门,对结题项目经费及部分在研项目年度经费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重视对在研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科技处要组织专家定期、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主要问题,督促项目按期实施,协助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又无正当理由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类项目年度进展、结题总结等材料。对拖延不报或拒报,直接影响到后续项目申报和学校声誉者,学校予以必要处罚。

  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鼓励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由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如实标注受资助渠道和工作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向所在学院(课部)及科技处报告,由学校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变更,新的项目负责人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全部研究任务。

  第二十二条 由于自然条件、任务变更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须终止项目研究工作、改变研究内容、调整研究计划,应立即报告所在学院(课部)及科技处,由学校报送项目下达部门核准;横向协作项目的变动,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如出现困难和问题,应主动向学院(课部)和科技管理部门汇报。科技处、学院(课部)要落实需要的人员、设备等,积极协助项目主持人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未认真履行科技合同,影响学校声誉的,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课部)要及时了解有关项目的进展状况,发现问题立即通报给科技处,以利于协商解决。

第五章 科技项目的结题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均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结题手续,进行成果验收、登记。取得创新性成果的,应积极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后续成果报奖做好准备。

  第二十七条 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科技项目完成后,应按委托单位要求进行验收或结题,将验收意见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所有经正式认可完结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须完成如下结题工作:

  1.按校档案馆要求,整理好全套项目材料并存档;

  2.持科技处结题证明在3个月内到校财务处完成项目结余经费结转手续;

  3.按有关成果登记要求到科技处进行成果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汉)办发(2002)0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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