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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2-03-08 来源:转载 作者:佚名 点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市科技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工作的系列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创新联盟的建设与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联盟构建和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高新区重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需求为导向,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探索运用市场机制集聚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从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推动联盟构建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的契约与自愿的原则。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促进联盟成员之间产学研深度合作。
(二)发挥政府引导的原则。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推进对外合作交流,加强信息沟通和市场拓展。
(三)做好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瞄准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产业领域,积极推进以联盟形式促进技术攻关、成果推广和产业化工作,同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联盟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联盟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一)围绕提升东湖高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以光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和高技术服务等5个产业领域为重点,构建一批以东湖高新区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积极支持依托在某一行业或具体领域处于骨干地位的企业,培育调动、整合全国范围内创新资源的能力,建设一批国家级联盟。
第五条 联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三)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三、联盟的构建
第六条 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并具有良好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关系。企业应具有强烈的合作创新渴望,能为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一般应由一家或数家处于行业骨干地位的企业牵头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合作的领域具有领先的研发团队和前沿技术。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联盟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发展方向、技术与产业目标、重点任务(技术合作攻关、产品合作开发、产业合作创新、合作创新基础平台建设、合作创新人才与队伍培养与建设等)、实施步骤与措施、实施预期结果等。
(三)联盟有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或章程,内容包括总则、运行机制(决策与执行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财务管理等)、组织框架与结构、参与合作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
(四)联盟有明确的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等组织机构,明确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与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发项目。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五)联盟应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措施
第七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高新区有关科技投入、财税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等相关政策,积极协调帮助联盟成员单位在兑现上述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
第八条 支持联盟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创新活动。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东湖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中通过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联盟的发展。优先支持符合条件且运作规范成熟的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推荐联盟项目申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鼓励联盟组织或参与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的制定。支持联盟牵头组织制订该领域产业技术路线图,为高新区重大科技专项的策划与指南确定提供依据。
第十条 优先支持联盟成员单位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创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深化科技金融结合,探索运用科技贷款、科技担保,支持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安排资金支持创新联盟的建设与发展。对符合联盟成立条件且运作规范成熟的联盟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对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带动相关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五、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具体包括:联盟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支持联盟发展政策、安排年度支持资金、对联盟运行效果的考察评估和项目安排等。
第十五条 东湖高新区级联盟成立以在经济发展局正式备案为准。
第十六条 联盟的考核评估。经济发展局每年组织对备案联盟运行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对运作良好、技术创新成果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成功、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联盟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联盟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由联盟单位协商约定,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联盟应根据联盟协议进一步明确制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经济发展局备案,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经费的匹配及使用、监督及责任追究、知识产权共享及分割等内容。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审议联盟的重大事项,联盟根据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方向,以及各有关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由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向经济发展局提出项目策划建议。
第十九条 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如果作为联盟成员的项目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书面意见,报经济发展局核准后执行。如果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经济发展局可根据实施情况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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